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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責任限制 業界歧見大

  • 工商時報 2008-02-15
  • 【王尹軒/台北報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整頓智財權修法,但開春第一炮的著作權法修訂,就踢到鐵板!由於軟體業者等權利人與網際網路服務業者(ISP),對於增修的著作權責任限制條文,仍然存有極大的認知歧異,讓協調長達三年的「ISP責任限制」專章,形同回到原點。

     智慧局準備修訂著作法,其中,針對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的責任限制,增訂第六章,預定修正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及增訂第九十條之四、五、六、七、八等五條文,昨(十四)日舉行「ISP責任限制」公聽會。

     雖然增修的條文數不多,但由於牽涉業者與權利人全新的權利義務,以及侵權發生時,網路業者可免除責任的安全港條款,雅虎、數位聯合電信(Seednet)等網路服務業者與會,而權利人方面,微軟、商業軟體聯盟(BSA)、台灣智慧財產權聯盟(TIPA)代表都出席。

     不過,卻因為雙方歧見大,光是ISP業者定義及方向,討論費時,條文的文字根本都沒有時間討論,其他還有一些業者主張刪除的部份,權利人堅持保留,而無法得到結論。

     最後,智慧局局長王美花只好裁示,條文的方向及文字會再作修正調整,擇期再邀業者及權利人討論,也讓著作權法的修正草案,回到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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