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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8.05.09 

印尼法院駁回星淡馬錫控股上訴申請
中央社

     印尼雅加達中區法院駁回新加坡淡馬錫控股公司對印尼商業競爭委員會違反反壟斷法裁定的上訴,裁定淡馬錫和它的子公司必須在十二個月內脫售兩家持有股權的印尼電信公司或減持股份,同時也判淡馬錫必須支付約一百六十萬美元的罰款。

     淡馬錫控股隨後發表聲明表示,淡馬錫對這項判決深表失望,將會依法向印尼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以尋求法律的補救。

     印尼商業競爭委員會去年十一月十九日裁定淡馬錫控股與旗下子公司新加坡電信(新電信)和新科電信媒體違反印尼的商業競爭法。

     印尼商業競爭監督委員會指出,淡馬錫旗下子公司新電信、新科電信媒體同時擁有印尼兩大電信公司「印尼流動電信公司」百分之三十五的股權和「印尼衛星公司」近百分之四十二的股權。

     根據統計,擁有八千萬行動電話用戶的印尼市場,印尼流動電信公司和印尼衛星公司共佔有行動電話市場的百分之七十五,因此認定淡馬錫和子公司有能力壟斷市場和操縱定價。

     印尼商業競爭監督委員會也認定,淡馬錫及旗下八家電信子公司,違反外國企業不得擁有超過印尼電信公司百分之五十股權的相關競爭條例,下令淡馬錫兩年內必須脫售其他一家電信公司股權,且須繳付約二百七十萬美元的罰款。淡馬錫不服,日前向法院提出上訴。

     印尼雅加達中區法院今天裁定,淡馬錫必須在十二個月內脫售所持有兩家印尼電信公司股權或減持持股,同時要罰款約一百六十萬美元。

     淡馬錫和新科電信媒體,稍晚都發表聲明對印尼法院這項判決深表失望,並表示將檢討現有法律途徑提起上訴。

     聲明指出,印尼法院做出判決時,沒有考慮公司和公司子公司以及獨立專家提出的論點。

     聲明表示,印尼政府是在二零零二年邀請公司參與印尼衛星的競標,整個過程是公平而透明的,而且也完全遵守印尼當局立下的規定和準則,並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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