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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8.05.09

吳健保易科罰金抗告案 南檢提非常上訴聲請

中央社

     台南縣議會議長吳健保賭博罪判刑五個月確定,得易科罰金,台南地檢署雖決定直接發監執行,但遭台南高分院裁定撤銷,並准易科罰金,不得抗告。台南地檢署今天認為,法院未說明是否確有逕為裁准易科罰金的必要性,因此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提出多項非常上訴聲請理由。

     南檢表示,南檢向最高檢察署提出非常上訴聲請,即使最高檢非常上訴成功,也無法變更吳健保已易科罰金事實,但希望有機會讓最高法院做出台南高分院抗告裁定有誤判決,確立未來類似案件統一見解,才能對其它個案產生拘束效果。

     南檢指出,審判實務上,不同被告即便犯相同之罪者,量刑也非全然一致,審判者常會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條審酌標準,對不同被告為不同輕重量刑,落實「相對平等」與「實質平等」的具體表徵。

     因此,即使行為人為法院所判處刑度是符合法律上得以易科罰金標準,正因立法者慮及替代原自由刑的易科罰金刑恐會因個案差異,難收矯正之效或難維持法秩序,才授權執法者在審酌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時,仍有因個案差異的裁量空間,並無違背憲法平等原則。

     南檢認為,法院裁定對平等原則概念的適用,採取斷章取義解釋,悖於執法者應有之法認知,顯見裁定違背法令。而檢察官的處分並未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至於在原裁定法院逕為裁定准予易科罰金不當部分,南檢指出,裁定未對是否確有逕為裁定准予易科罰金的「必要性」做說明,也未說明為什麼如准予易科罰金即可收執行之效等理由,裁定過程不僅擅斷、粗糙,且明顯有不備理由。

     根據台南地檢署今天提供新聞稿,南檢所擬具非常上訴的理由,包括「檢察官之處分非屬於行政處分」、「檢察官以41條第1項但書為不准易科罰金之處分,並無雙重評價之問題」、「檢察官之處分並未違反憲法之平等原則」、「嚴格證明法則並不適用於檢察官執行程式」、「原裁定法院逕為裁定准予易科罰金之不當」。

     吳健保賭博罪二審判刑五個月定讞,得易科罰金,但吳健保四月十日被檢方傳喚時,南檢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決定不准易科罰金,直接發監執行;吳健保方面提出「聲明異議書」,台南高分院四月二十四日裁定准許吳健保易科罰金,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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